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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上当!食品不能宣传治病功效 附食品领域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2-3-12 11:06 中国食品报

    核心提示:

    日前,本报发布《“拜奥益生菌滴液”普通食品声称功效,涉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报道,引发热议。目前,文章中提及的该产品涉及“功效”、“源于母乳”、“提升宝宝体质 抵抗力弱”、“经过国家卫计委批准”等字样已被删除、更正。

    别上当!食品不能宣传治病功效 附食品领域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网友表示,“我管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吃了的确有用就是好东西”、“不是产品不好,而是宣传有的不合规”、“管他违反啥广告 吃了确实缓解”、“是宣传用语有问题,国家规定食品不得宣传有治疗作用”······。对于不少消费者来说,“虚假宣传”竟然是种可以理解的正常行为。

    别上当!食品不能宣传治病功效 附食品领域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有业内人士指出,任何产品的广告都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凡是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或涉嫌虚假宣传。

    近些年来,普通食品违法宣称功能、甚至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的案例并不少见,监管部门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严查重处虚假宣传类违法行为,坚持露头就打,促进消费者理性消费,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去年,青岛大脸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等,宣传普通益生菌固体饮料、压片糖果的杀灭幽门螺旋杆菌、防治胃病、妇科炎症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宣传提高免疫力等保健食品功能,宣传获得“初级工业部乳制品认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TGA药品管理局认可、通过GMP认证、清真认证”等内容,对产品的性能、曾获荣誉、合作方等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青岛大脸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了达到扩大销量的营销效果,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健康带来风险。普通食品的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宣传保健食品功效。

    别上当!食品不能宣传治病功效 附食品领域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一些商家利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广告,将食品当做药品进行宣传推销,欺骗误导消费者。消费者购买产品面对着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医疗用语,以及其他相关用语时,并不清楚自己买了何种属性的产品。这样的做法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要理性判断,特别是对与自身生命健康等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等广告宣传要科学对待,以免落入营销“陷阱”。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发布6起食品领域相关案例

    链接:

    发布食品违法广告

    涉案商家:宁德市蕉城区蕉南福茅窖酒商行

    处罚金额:200100元

    案件详情:当事人在宁德中心城区发布含有“金砖国宴”内容的福矛窖酒户外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6月,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0100元

    发布食品违法广告

    涉案商家:南靖理中健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140000元

    案件详情:当事人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所经营食品的广告中含有“产品研发主要针对与人体血液相关的慢性病问题,比如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心脑血管、高尿酸等以及亚健康的问题,采用药食原料加工而成的片剂,对身体进行全系统调理,增强整体机能,恢复身体本能,促进人体循环系统、分泌系统、代谢系统的顺畅运行”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关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6月,南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40000元

    发布食品违法广告

    涉案商家:福建甘诺宝力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130000元

    案件详情:当事人在腾讯视频发布的广告称该保健品具有抗癌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关于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7月,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30000元

    发布食品违法广告

    涉案人:刘某某

    处罚金额:102000元

    案件详情: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通过摆放广告牌发布的石斛广告含有“强筋降脂、降低血糖、抑制肿瘤”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未能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材料证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关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6月,南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02000元

    发布食品违法广告

    涉案商家:邵武市优利士羊奶店

    处罚金额:50000元

    案件详情: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播放的“效果分享”视频含有大量喝羊奶粉对各类疾病的预防、治疗、保健作用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关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9月,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50000元

    发布食品违法广告

    涉案商家:三明玉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20000元

    案件详情:当事人在其自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滋补羊肉煲等食材的广告,含有对肺结核、气管炎、哮喘、贫血.....以及一切虚寒病症均有很大裨益等涉及功效和预防疾病的内容,以上是当事人从网络上搜索并引用,均未表明出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关于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第十七条关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2021年7月,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