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孙佳恩:论专精特新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
2023-8-25 16:24 家庭周报核心提示: 孙佳恩:法治日报社商业秘密保护专家、法治日报社法人智库高级研究员;中国知识产权报社专家库专家、宁波商密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创始人;商业秘密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创始人、法人俱乐部+高管俱乐部创始人。
【摘 要】专精特新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其商业秘密保护特别重要,如果没有事前采取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会变得被动与困难。本文探讨了当今亟待解决的专精特新企业如何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这一重要课题,分析了侵犯专精特新企业商业秘密十大“高危风险”,揭示了专精特新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所显示的十大竞争优势,提出了专精特新企业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有效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的建议,并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尽快颁布,为我国的专精特新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特别法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专精特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法律保护
引 言
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已经有100多年历史,《统一商业秘密法》、《1996年经济间谍法》、《2016美国保护商业秘密法案》等法律的颁布实施,促进了美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美国社会普遍认为,商业秘密是极具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欧盟、日本等经过多年的努力,也基本形成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框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越来越完善。
当前,专精特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商业情报意识仍然比较薄弱,许多企业因失密、窃密而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有的甚至因此而遭受灭顶之灾。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同行业竞争程度的不断加剧,专精特新企业才意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意识到企业也存在着国家秘密。自1991年修改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将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予以确立和1993年12月1日起《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专精特新企业才真正感觉到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作为近5年的战略目标之一,并将“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依法打击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专项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商业秘密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大修后,于2018年1月1日施行,2019年4月23日再次修订,明确规定:经营者、员工、前员工、法人、非法人组织侵犯商业秘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又提出“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十五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会上强调,要“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提出商业秘密立法。
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要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由此可见,商业秘密保护对我国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作用已显得更加重要。
商业秘密保护是一场窃密与反窃密的没有硝烟的“战争”,同行业之间激烈的市场竞争已被企业家所认同。专精特新企业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那么,中国法律就难以保护,侵权人逍遥法外,企业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如何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已成为当今专精特新企业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就专精特新企业如何采取有效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作一探讨。
一、侵犯专精特新企业商业秘密的十大“高危风险”之分析
笔者抽样调研了宁波、杭州、台州、青岛、苏州等地部分专精特新企业,行业涉及新材料、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模具、工业机器人、芯片、移动智能终端、音响喇叭、化工、轴承等,专精特新企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在于研发成果泄密、竞争对手窃密、恶意跳槽侵权、电子数据泄露、图纸模具克隆、采购供应被侵、优质客户被侵、销售订单飞单、经营信息披露、财务查账要挟等严重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专精特新企业的“心脏”,弥足珍贵!商业秘密是专精特新企业的“财富”,无形资产!商业秘密无时无刻不在企业,每天在企业家的身边!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专精特新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上述风险已经成为企业家的“心病”,成为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创新的“阻力”,成为专精特新企业跨越发展的“障碍”。 笔者认为十大“高危风险”主要有:
(一)“高危风险”之一:研发成果泄密
专精特新企业具备研发环境、研发经费、研发人才、产品研发、设计技术、内部管理、研发应用等科技创新条件和能力,科研成果中倾注了企业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心力,将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效益。科研成果泄密的途径主要有:
一是“星期天工程师”擅自兼职,泄露企业的技术难点、设计关键、技术图纸、技术数据、工艺配方、技术决窍、电子数据等技术秘密。
二是以委派人员的技术专长吸引企业,而被权利人企业聘用,从事某专业工作,通过长期的努力,取得深信、任用,乃至重用,挖取核心的科研成果、技术秘密,或进行有计划的、系统地破坏,给企业以沉重的、甚至毁灭性的打击。
三是采取技术合作等方式,借机窃取科研成果。
四是在参观、访问、考察、经验交流、文章发表、新闻采访、网络公开等途径中泄密。
(二)“高危风险”之二:竞争对手窃密
当前,同行业竞争异常激烈,信息竞争成为企业竞争重中之重,竞争对手窃密手段多样,主要有:
一是同行业竞争对手派人打入专精特新企业(商业秘密权利人)内部,从事相关工作,利用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刺探一定范围的商业秘密。
二是以商人、专家身份为掩护,以技术交流、贸易合作、巨额投资为方式,派遣情报人员到专精特新企业窃取商业秘密。
三是同行业竞争对手为了时刻掌握专精特新企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核心商业秘密,采取利诱、贿赂、借款、合作等方式给企业内部员工、甚至高管更多利益诱惑,通过内部泄露方式获取商业秘密。
四是专精特新企业内部员工、甚至高管在发生职务无法升迁、收入偏低、心情不畅、发生矛盾等情形后,故意将商业秘密泄露给同行业竞争对手。
(三)“高危风险”之三:恶意跳槽侵权
专精特新企业面临工程师、销售骨干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合同、不办离职手续恶意跳槽、“猎头”引诱跳槽、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等现状,并且跳槽人员利用知悉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进行侵权,严重的还表现在:
一是跳槽者钻原企业未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空子,有意识地进行周密安排,“出嫁”带“嫁妆”,“合法”拿走专精特新企业商业秘密。
二是跳槽者在原企业已采取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非法窃取,无故离开,跳槽到专精特新企业的同行。
三是跳槽者利用职务行为获得的专精特新企业的研发成果、设计、图纸、工艺流程、技术决窍、配方、原料来源、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等商业秘密,招收员工,自立门户,进行生产经营。
四是跳槽者将窃取的专精特新企业商业秘密出卖给跳入的企业,或作为个人技术股参股到新企业,坐收红利,甚至被“重金收买”。
五是经过蓄谋的侵权人或跳槽者策划、实施,促成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专家、技术骨干、销售骨干、熟练操作员工离职,甚至联系、组织集体跳槽。
(四)“高危风险”之四:电子数据泄露
专精特新企业电子数据、电脑、服务器、U盘、存储介质、机房等涉密设备、涉密信息是企业的“命根子”,一旦泄露,后果非常严重!电子数据泄露的途径主要有:
一是采取黑客手段,在存储商业秘密的电脑中电子侵入或植入木马,窥探、窃取商业秘密,甚至以先进的技术进入计算机网络或数据库进行窃密或突破企业防火墙,非法进入企业计算机系统窃取企业商业秘密、修改数据库数据。
二是贿赂、收买计算机管理人员或保密员,获取企业商业秘密。
三是偷窃、抢劫手提电脑,获得装有密级的文档、数据、图纸、三维、文件、样品等商业秘密。
四是内部员工泄露、刺探用户名、密码,窃取商业秘密。
五是蓄意修改技术图纸、电子数据,甚至故意篡改、擅自删除、损毁计算机设备。
(五)“高危风险”之五:图纸模具克隆
专精特新企业将开发的新产品图纸、模具商业秘密交给模具制作企业后,因疏于管理,模具制作企业擅自将模具克隆,销售给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的同行业竞争对手,甚至将图纸、模具电子数据泄露给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的同行业竞争对手。
(六)“高危风险”之六:采购供应被侵
专精特新企业产品研发成果出来后,产品的零部件采购、供应至关重要,必须加强管理。零部件采购、供应环节泄密主要表现在供应商保密意识淡薄、保密措施不力、擅自泄露供应机密、违约销售产品部件、泄露部件技术秘密等,造成权利人企业竞争优势削弱。
(七)“高危风险”之七:优质客户被侵
侵权人抓住专精特新企业没有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或“有名无实”的有利时机,利用自己工作便利,利用企业员工的利益心理、虚荣心理、自满心理、松懈心理、反叛心理,多渠道获取企业研发、采购、模具、配件、加工、组装、包装、销售、运输、财务、维修、客服等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犯专精特新企业优质客户的商业秘密。
(八)“高危风险”之八:销售订单飞单
专精特新企业客户名单即客户关系,包括客户情况、交易习惯、客户爱好、销售订单、订单内容、交货渠道、运输方式、结算方式、服务方式等,客户、设计、采购、生产、利润、电脑、管理成为专精特新企业的重心。侵犯专精特新企业名单商业秘密的方式主要有:转移企业客户订单、泄露企业生产信息、获取企业采购信息、擅自使用客户名单、披露企业报价信息、利用企业资源自营、合股成立公司自营等。
(九)“高危风险”之九:核心信息披露
一是利用专精特新企业员工聚餐、娱乐、休闲、出差、旅游、考察的愉快心理或松懈心理,与其接近,获取核心商业秘密。
二是通过猎头公司或采取公开招聘或向被选定的员工表示想聘请他(她)的方式,在与其面谈或要求阅示相关资料时窃取,其实质并非真聘请。
三是以关心生活处境、许以高就、介绍对象为诱饵与专精特新企业员工交谈,套取核心商业秘密。
四是采取举办招待会、交流会等形式,攀拉关系,有目的地套取专精特新企业核心商业秘密。
(十)“高危风险”之十:财务查账要挟
鉴于专精特新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已经建有财务账本,从商业秘密保护角度来看,财务账本、财务明细、财务凭证等财务信息是企业商业秘密,企业内部员工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钻企业没有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的空子,以披露财务信息、以偷税漏税为要挟,擅自披露专精特新企业商业秘密,并与企业家叫板。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典型案例剖析
(一)跳槽技术骨干恶意侵犯博威合金商业秘密案。
2019年9月,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博威合金601137)发现有公司员工陆续携带黄铜棒全自动生产线等技术的文件资料,进入浙江某材料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任职,遂报警。
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另案处理)为减少研发成本投入、尽快投产铜合金项目,自2019年4月开始,通过高薪利诱的方式,先后招募原博威合金被告人苏某、黄某等人入职材料公司,借此获取博威合金的技术资料。
原博威公司员工涉及技术、制造、品管、设备维修等核心生产部门,并擅自将在博威公司掌握和接触的“黄铜棒全自动生产线”等11项技术资料私自带出,最终整个关键技术岗位的核心员工团队均加入材料公司。
材料公司以原博威合金的技术人员及技术资料为基础,成立铜合金高强项目组,相互复制、使用、共享博威合金的技术信息。材料公司在极短的时间用极小的代价,就启动了和博威合金类似铜合金项目的论证。经鉴定,涉及的11项技术资料虚拟许可价值高达1.69亿。
2021年9月3日下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对上述六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作出一审宣判,这也是宁波史上涉案金额最高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翁某等六被告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被告人翁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苏某等四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翁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余四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刑罚。
本案也为专精特新企业、上市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敲响了警钟!
(二)三次一审、三次二审,张某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侵犯经营信息与技术秘密)加刑案,成为中国有史以来首例通过六次审理而终审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典型案件。
张某,男,1980年3月出生,化学博士。2010年4月,董事长亲戚张某到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为研发中心总监。张某从上班的第4个月开始,窃取实验数据、产品配方、技术信息,到上海化验产品配方,秘密谋划成立上海思曼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并在职窃取技术秘密、经营信息。工作1年后离职,正式成立上海思曼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披露、使用商业秘密。
除此之外,张某多维度侵犯知识产权:申请发明专利,恶意公开技术;违反竞业限制,被判决赔偿80万元;抢注冷媒注册商标,对付老东家;违反职业道德,诋毁老东家信誉;联合妻子建立同行公司,低价竞争。
2015年2月6日,张某被抓捕。2018年6月1日,张某被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经营信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因张某涉嫌侵犯技术秘密,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不服上诉,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第三次二审于2018年8月22日、9月11日分别开庭审理。2018年12月24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经营信息、技术秘密)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本案给企业家、专精特新企业敲响了商业秘密保护的警钟!《中国知识产权报》以《商业秘密不容侵犯 法律红线切忌触碰》为题报道。
三、专精特新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的十大竞争优势
(一)提升经营管理能力
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版权是专精特新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就能更好地发挥管理层的作用,有效地提升经营绩效。
(二)获得优质客户信赖
有效保护优质客户的商业秘密,获得客户充分信任,获得行业竞争优势,从而建立起长期的贸易、合作关系。
(三)控制采购供应泄密
有效控制专精特新企业采购、供应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造成研发成本损失、产品销售价格下降、企业竞争优势削弱。
(四)防范人才恶意跳槽
有效防范优秀技术、生产、销售骨干恶意跳槽、或被猎头引诱跳槽、或熟练操作工被唆使跳槽、或集体跳槽。
(五)防止经营秘密泄露
有效保护专精特新企业采购渠道、销售渠道、合作对象、经营计划、营销策略、财务信息等内部核心经营秘密泄露。
(六)放心使用优秀人才
专精特新企业可大胆引进优秀人才,放心使用优秀人才,有效激励优秀人才,发挥优秀人才作用。
(七)保护研发成果秘密
有利于专精特新企业不断研发新产品,改进新工艺,保护研发成果的商业秘密。
(八)有利技改项目补助
有利于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能够有效保护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技术秘密。
(九)有利高新技术保密
有利于专精特新企业申报、管理,能够有效保护专精特新企业中的技术秘密。
(十)有利窃密证据固定
专精特新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后,将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固定侵权人窃密证据,为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供有力证据。
四、专精特新企业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效措施
(一)提高企业家对专精特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程度
商业秘密是专精特新企业的“心脏”,是专精特新企业的“生命”!一家专精特新企业的不断发展需要企业家的高瞻远瞩,需要企业家通过商业秘密网等途径学习商业秘密保护知识,学习企业商业秘密的成功经验,分析被窃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案例、教训,充分认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专精特新企业如果没有企业家的英明决策和果断行动,企业将无法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二)将建立企业诚信体系作为专精特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
我国倡导企业诚信、员工诚信、竞争诚信,打造诚信体系,在当前激励的市场竞争环境下,需要倡导诚实信用的价值取向,在职员工应当遵纪守法,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为企业创造价值,同行业竞争应当诚实信用,合法竞争。经过广泛深入地普法教育、案例剖析、案件查处、警示教育,需要引起企业、企业家、在职员工的高度重视,让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警钟常鸣!
(三)将日常管理作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心
为了有效防范窃密,进一步增强竞争优势,一方面,企业需要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威机构(如“商业秘密网”)提供诊断、把关、指导、培训、监督、维权等系统化服务。另一方面,企业高管、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更要以身作则,从自身的岗位做起,时刻牢记保密就是企业优势,普通员工在自己的岗位上严格遵守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履行保密职责,保密员认真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工作,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企业商业秘密一定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四)将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作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
每一家企业至少有10家以上竞争对手,虎视眈眈!专精特新企业在没有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的情况下,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十大高危风险”就会在企业中发生,从而出现竞争力削弱、经济损失严重、企业家头疼、侵权人法律责任无法追究等后果。
若专精特新企业已经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就可以有效保护企业技术秘密、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不被非法窃取,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因此,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键在于建立、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
专精特新企业需要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主要包括编制《商业秘密保护战略》;审定商业秘密保护机构的设置、人员配置;《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技术信息保密规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信息安全保密规定》、《吹哨人举报规定》等系列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制订和发布;《商业秘密保护合同》等系列保密合同的应用;商业秘密保护文书和表式使用;商业秘密保护标志设置;商业秘密保护印章应用;商业秘密分类定密;技术秘密保护措施采取(包括研发成果、配方、工艺流程、工艺诀窍等);入职和离职商业秘密保护规范;财务信息控制;采购生产销售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企业进行商业秘密存证,固定证据;使用密信,保障通信安全;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商业秘密保护培训;商业秘密保护系统运行指导、监督、纠正、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专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与解决方案等。
(六)严厉打击侵犯专精特新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当专精特新企业商业秘密被非法侵害时,由商业秘密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商业秘密保护律师调查取证,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公安侦查、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谈判索赔、调解索赔等途径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人,依法获得民事赔偿。
五、呼吁商业秘密专门立法,为我国专精特新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特别法的法律保障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随着商品、人员、资金、技术的跨国流动,市场竞争越来越表现为经济实力的竞争,表现为国际竞争,国内外众多典型案例表明:国际经济间谍活动的触角已经伸向我国专精特新企业的经济活动,构成对专精特新企业的威胁,构成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威胁。
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国家经济安全,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仅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条款,而全方位的、系统化地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恰恰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是专精特新企业市场竞争的需要,是专精特新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因而,笔者呼吁加快立法进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为我国专精特新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特别法的法律保障。
通过专精特新企业保密意识的增强,通过企业采取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通过立法步伐的加快,专精特新企业必将正确面对竞争,在窃密与反窃密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赢得主动权,赢得企业的兴旺和稳健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贡献力量!
孙佳恩:
法治日报社商业秘密保护专家、法治日报社法人智库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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