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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为群众办实事丨法治课上,检察官拿出了一份特殊的“毒品”

    2021-11-9 20:30 家庭周报

    核心提示:

    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助理检察官孙文佳到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级技工学校上法治课时,拿出了一份特殊的“毒品”让学生品尝……

    “刚才跟大家介绍了形形色色的毒品,现在我手里有一盒经过禁毒部门脱毒处理的毒品 ,我可以保证吃了绝对不会成瘾,但会有轻微的飘飘欲仙的感觉,哪位同学有勇气上来尝一尝?”

    孙文佳的话震惊了全场近200名前来听课的师生,话音刚落,有位同学便已经跑上台来。

    “这位同学很有勇气,你准备好了吗?”

    “准备好了。”

    “尝过之后你有什么感觉,它是什么味道,有没有飘飘欲仙的感觉?”

    “没有什么感觉,就是薄荷糖的味道。”学生答道。

    “我要为刚才没有上来的同学点个赞,你们禁住了考验和诱惑。其实,刚才这个东西并不是毒品,它就是一个普通的薄荷糖。这位同学虽然很有勇气,但如果这是一个真正的毒品,后果将不堪设想!所以,大家在面对诱惑的时候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千万不要因为好奇去尝试,否则你可能接触的就是真正的毒品了,到时候可是追悔莫及。”孙文佳解释说。

    检察官还向同学们仔细讲解了毒品的危害,吸毒、贩毒带来的不良影响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醒同学们时刻保持警惕,多学习法律知识,勿让好奇、无知毁掉自己的前途。

    “这堂课真的让我记忆深刻,还好我没去品尝那个‘毒品’,不然我也中计了,给检察官老师点赞!”课后,同学们讨论时说到。

    “希望通过今天的简单交流,能够让同学们知法于心、守法于行,让法律更好地保护同学们健康成长。”孙文佳说到。

    检察官提醒:勿贪一时满足,毁一生前途。尽量不要出入酒吧等娱乐场所,即便去了,与陌生人交谈时要盯紧自己的杯子、酒水,一旦脱离视线不要喝。尤其不要接别人递来的酒水食品等,抵制诱惑,把控住自身的好奇心。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