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出台鼓励生育措施 如何让生育红利落实落细?
2021-12-14 18:03 法治日报核心提示: 从生育友好角度看,育儿假无疑是正确的做法,有利于减轻家庭的育儿负担。但与此同时,过长的假期也可能加重企业的用工成本。对于企业的利益诉求,政府应给予重视,可以考虑用公共财政弥补企业损失的利益,以鼓励措施打造生育友好型企业。
12月3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了“三孩”政策,同时设立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自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以来,各地相继启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工作,密集出台鼓励生育措施。据《法治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20多个省份完成修改工作。其中,大多数省份都延长了产假,明确了育儿假。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穆光宗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从生育友好角度看,育儿假无疑是正确的做法,有利于减轻家庭的育儿负担。但与此同时,过长的假期也可能加重企业的用工成本。对于企业的利益诉求,政府应给予重视,可以考虑用公共财政弥补企业损失的利益,以鼓励措施打造生育友好型企业。
“近年来,我国人口流动趋势更加明显,流动人口规模进一步扩大。考虑到这一问题,有必要针对各地法规施行后普遍存在的问题,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对企业因为产假、育儿假而增加的成本等问题作出回应,使得相关规定实现‘全国一盘棋’。”穆光宗说。
多地加码生育福利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在“全面二孩”时期,多地曾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过修改,增加了产假天数。2016年,湖南将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奖励产假增加了60天,河南、海南增加了3个月,黑龙江、甘肃延长了82天,广东延长80天。
多地在此次修改条例时,除了少数几个地方未对产假天数作出调整外,绝大多数省份都进一步延长了产假,多为增加60天。河北、浙江等地还对产假期限分类作出规定。河北明确,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60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90天。浙江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
除了延长产假,新增育儿假也是此轮修改的一个亮点。
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根据这一规定,多个省份设立育儿假,假期天数集中在每年5至15天。
湖南、广东、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西、河南、湖北、四川、贵州、甘肃、青海、宁夏等地规定,子女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休育儿假,重庆、安徽更是将子女年龄放宽到6周岁前。与此同时,各地还明确了男方的陪产假或护理假,天津、辽宁等地还对原先的假期进行了延长。天津将7日护理假改为15日的陪产假,辽宁将护理假由15日延长至20日。
“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有利于更好保障生育妇女的身心康复。明确育儿假和护理假,传达了一种价值取向——育儿不仅仅是女性的责任,男性也应该更多地参与其中,一起承担育儿的重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
假期红包如何到手
在北京市某事业单位工作的刘惠正在休产假,几天前向单位多请了一个月的假,“在生完孩子之后,总是感到精力不够用。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的做法,真的很有必要,可以减轻很大的育儿压力,也能让我在回归工作之前有更多的时间调整状态”。
对于法规中派发的这些“假期红包”,人们在持欢迎态度的同时,更加关心这些规定如何更好落地实施。
为推动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的规定更好落地,多地在法规中明确,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与在岗职工同等待遇。例如,北京规定,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吉林明确,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近日,一些地方还发布了“十问十答”等形式的解读,对“单位不落实产假、育儿假怎么办”等问题作出回应。
四川省卫健委相关人员指出,如果单位设卡、不执行或不足额执行,企业职工可向工会反映其合法诉求,或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北京市卫健委回应称,如果单位不落实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优待等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公众可以拨打12345,由12345转至相关职能部门督促落实。
一些地方在修改法规时,还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推动法规更好落地。例如,江苏要求,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天津明确,本条例规定的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政府应尽快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缩短政策落地的时间差,推动法规中的优惠措施尽快落地实施。”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孙煜华说。
由谁承担假期成本
尽管如此,仍然有不少人担心,假期过长有可能影响女性就业,从长远看不利于维护和发展女性权益。
在孙煜华看来,这样的忧虑有一定的道理,三孩政策实施后,女性可能会休三次产假,用人单位在招录时极有可能会考虑这一问题,对女性就业设置更多障碍。
一些地方在修改法规时,也考虑到了这一问题。湖南此次修改,依然保持了2016年时的“增加产假60天”的规定,并未对产假天数再作延长,原因就在于“总体来说产假期限适中(158天),且近年来的实施效果比较理想。假期过长有可能影响女性就业,从长远看不利于维护和发展女性权益”。
“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所带来的成本压力,会影响到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要提高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就要有相对应的政策来加以解决。”孙煜华说。
广东在修法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这一理念,多位专家认为有必要加以推广。
“延长产假和增设育儿假,势必会影响用人单位的利益。各地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制定政府规章的时候,明确相应的政府补贴、税收减免等内容,用公共财政来分担用人单位的成本压力,提高用人单位的积极性,从而推动形成长期的良性机制。”孙煜华说。
穆光宗认为,追求生育友好的同时也不能过分牺牲企业利益,为此需要在税收等方面给予相关企业优惠。同时,需要对企业实施生育补贴政策,争取理解和支持。
“建议适时在国家层面进行修法,明确税收优惠等规定,打消企业疑虑。而且,我国当前的人口流动规模较大,修改法律可以实现相关规定‘全国一盘棋’,更好推动生育福利政策的实施。”穆光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