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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思章:宣传学习宪法的三个维度

    2021-12-2 21:58 家庭周报

    核心提示:

    12月4日作为“国家宪法宣传日”,是法治宣传和普法的重要契机。我国现行宪法历经5次修改,宪法思维,以宪治国已深入人心。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新时代注入了更多内涵。学无止境,笔者认为宣传学习我国宪法以下三个维度尤为重要:

    以条文文本为纲领,遵循宪法的规范性。

    法律天然具有最严格的规范性。谁有权依据何种法律规范做什么,谁无权做什么,这不能有模棱两可的界限。宪法作为一个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其规范性程度更高。宣传学习宪法离不开条文本身,每一个条文的出炉和修改,都凝聚了最广泛的共识,是最为精准和严谨的语义表达。我们不仅要明白现行宪法百余条文的语义表达,更加要明白条文背后的历史变迁等背景,即常说的知其然,亦要知其所以然。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具有天然的滞后性缺陷,每个国家的宪法条文总会与社会的发展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矛盾,条文存在不适应社会发展现实的情况,但决不能因此对宪法条文进行过分地批判。我们要更加重视对宪法条文的解释,站在时代的立场,从深度和广度上深刻阐释条文的内涵与外延。

    法律条文的背后蕴含着丰富的法理,宪法其根本性、最高效力性等特征使得其条文更加诠释了宪法法理的诸多核心问题,体现了宪法的诸多原则。宣传学习宪法应当着重阐释和宣传体现宪法原则和法理的核心条文。比如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简明扼要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第五条的规定直接体现了法治原则、最高效力原则。在此基础上,对理解和适用下位法的其他部门法律、行政法规等会更加精准,法治体系与逻辑更加完善。

    以人本主义为核心,深刻体会宪法的灵魂。

    简言之,宪法调整的规范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宪法的核心要义是以人为本,一切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人”。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宣传学习宪法时似乎有失偏颇,把重点和精力放在了广大老百姓身上,这是停留在表面的人本主义。因为在宪法规范中,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要靠国家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来保障的。比如公民享有的各种自由权,只要国家不干预自然就能实现,而当一国公民在特殊条件下要获得物质帮助、救助等情形时,就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方可实现。对于广大百姓来说,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直接救济的是各部门法,平等主体之间的权益保护靠民法,与政府之间的纠纷靠行政法,诸如此类。

    诚然,每个公民都应当学习和遵守宪法,更加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但是从宪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看,其侧重点在于保障人的权利,限制国家的权力。因此,宣传学习宪法的核心在于明确公权力的边界,各个国家机关要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严格遵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公共权力,何时应当作为,何时不该作为。手握公权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应当是学习宪法的主力军。宪法自身的规范中也明确了这一点,新就职的有关机关负责人进行的宪法宣誓制度就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

    以动态实施为抓手,赋予宪法的生命力。

    如前文所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总章程,其规定的是原则性、根本性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普通大众往往感觉宪法距离自身太遥远,认为宪法没法解决某个具体的诸如“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问题。抛开根本法与普通法之间的理论关系不谈(“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具体民法依据与刑法依据同样源自于宪法),在宣传学习宪法过程中,宪法的动态实施是至关重要的,写在文本上的宪法要靠具体的实践来彰显其生命力。

    而宪法的实施最重要的有两点:首先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不可撼动。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执政党也应当在宪法的规范之下治国理政。其次是强化宪法的监督。在立法层面,对于违反宪法的下位法要予以改变或撤销,要充分利用批准和备案制度,对于下位法进行严格的审查,将审查制度贯穿于事前、事中和事后。要科学合理利用宪法的解释和修改机制,确保根本法最广泛的民主性。

    综上,宪法体现一国的正当性、合法性、合理性,宣传学习宪法要依靠文本,洞察其灵魂,强化其实施保障,让国家权力得到合理限制,让人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最终使得根本大法深入人心。

    【作者系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